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12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201
2012-01-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