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常州市石油化学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常州市石油化学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石化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中介机构及科研院所等自愿发起并组建的自律性、非营利性、地方性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资金、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立会”为宗旨,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为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协会组织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我市石油化学行业健康发展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  本团体遵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并开展活动。协会接受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99号国贸广场3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本团体向会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的教育活动;

(2)开展行业改革与发展以及与行业发展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参加政府组织的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各类听证会,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构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活动,组织参加展销会、博览会,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开展招商引资、产品推介和帮助融资担保等活动;

(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推荐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参与行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5)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树立良好形象;

(6)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7)加强行业交流合作,开展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国内与行业有关的各种社会经济活动;

(8)建立本行业产业损害、反倾销、反补贴预警监测系统和案例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诉讼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9)接受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以及出具公信证明等;

(10)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会员制。

第九条  本团体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团体;

(四)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综合实力较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行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各项会务活动,遵守会章和行规行约。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对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行退会;对停业、转产、破产或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撤销的,本团体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全体会员参加。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会长工作会议形式召开,由会长工作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延长任职期限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实行聘用制。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大会或会长工作会议决定,由会长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控化学品的政策,协助政府和会员企业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工作事务,成立监控化学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是本团体内设的专业性分支机构,遵守《常州市石油化学产业协会章程》,制定《章则》,对外开展业务范围的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禁化武办、社团登记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本团体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专委会会员是本团体的自然会员,享有和履行本团体会员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享有专委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本团体与常州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商提名后,经专委会会员大会通过后产生,主任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专委会设秘书处,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人选由主任提名并聘任。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服务收入以及会员单位的会费;(二)政府部门委托任务经费拨款;(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四)、其它收入。专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记帐,纳入本团体的财务管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18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